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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将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8 20:22:46 阅读: 来源:纸罐厂家

记者从泸州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泸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将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制度,进一步保障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3倍(含3倍)以内,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月前连续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当地低 保标准的10到20%提高救助水平。

《办法》还明确了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发票、学费发票等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的证明家庭刚性支出费用票据及家庭人口、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

记者 熊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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